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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需先公证屋内装修现状

  

    未如期完工更换家装公司

    王律师:今年2月,我买了套商品房,准备作为11月份自己结婚的新房。为赶时间,5月初,我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房子后,就马上委托了一家装潢公司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约定,装潢公司应在8月1日前将房子装修完毕。可约定的装修期满后,我发现屋内装修工程还有三分之一没有完工。对此,装潢公司经理一再表示歉意,并向我保证9月10日前一定能全部结束。我想“半拉子工程”再找别的公司来做也挺麻烦,但让现在的公司继续做,我又有些担心,万一到时候还不能完工,岂不更麻烦。来信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市民程先生程先生:一般情况下,业主在委托装潢公司装修房屋时,都会对装修工期作出明确约定。装潢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应该在约定的装修工期内将房屋合格装修完毕交给业主。在现实生活中,装潢公司未能按期完工现象时有发生,业主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有主动维权的意识。从法律上讲,装潢公司未能如期装修完毕属于违约行为。对此,业主可以根据装潢合同的约定追究装潢公司的违约责任。若装潢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业主有如下两种选择:(一)让原来的装潢公司继续装修下去,同时应就装修工期的宽限期及其违约责任与装潢公司重新作出书面约定。(二)更换装潢公司,请新的装潢公司接手继续装修。此时,业主除了要与新装潢公司签署装潢合同外,还应首先委托公证机关对当前的装修现状进行公证,为日后与老装潢公司之间的问题处理保留相关证据。至于公证所需费用,业主可以作为损失要求老装潢公司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委托装潢公司时,除要对装修工期进行明确约定外,还应就工期到期后工程未完工或装修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如装潢公司未如期完工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装潢公司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前更换装潢公司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新老装潢公司对装修工程的保修责任如何分担;业主如对装修工程现状进行公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承担等。有了这些约定,可以保证市民在发生装修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王展项丽琴律师 


 

 

时间:2004-8-24 16:01:45       新闻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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