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等相关法规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聊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聊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考核计分标准》,并经协会第二次全体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暂行办法》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所指称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含义作了具体说明。适用范围是聊城实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中,从市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安全和有序发展的专业管理人员。本办法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是指经过项目经理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本协会颁发的《聊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协会注册取得《聊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
《暂行办法》规定,本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统一编入聊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名册。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项目负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委派不少于一名的项目经理,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非住宅物业,一名项目经理克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暂行办法》还对申请注册项目经理的条件、程序、工作职责以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本市注册证书的办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等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