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公报》中获悉,从2005年1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转让恢复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通知》,从2005年11月起(费款所属期),对在我市转让房地产(房屋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在次月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对由国土房管单位代征税款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从2005年11月1日起由国土房管单位代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代征教育费附加。
《通知》还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