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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转按贷款
 

来源: 作者: 2006-10-16 17:56:02 


    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贷款人向新的购房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的贷款。

    经办行在办理转按贷款时,可按剩余的贷款余额和剩余贷款期限将贷款转让给新借款人;也可根据新借款人和所购房屋评估价重新确立新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转按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

    一、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收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四)支付给原借款人房屋交易价格扣除贷款余额后剩余价款的付款凭证;

    (五)有权处分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证明;

    二、贷款操作流程图

    (一)借款人提出转按申请。

  原借款人提出转按申请,说明转按原因、贷款偿还情况、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贷款期限和购房人情况等。

    (二)三方签订《转按协议》。

售房人(原借款人)、购房人(新借款人)和经办行三方签订《转按协议》,经办行同意售房人转让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售房人承诺售房收入存入在经办行开立的专户上,优先用于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三)新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新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

    (四)调查、审查和审批。

    (五)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新借款人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在买卖双方办妥产权过户和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六)贷款发放。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原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专户上,同时通知新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由原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贷款先用于归还原借款人所欠经办行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原借款人可以支取。

    (七)贷款偿还。

    (八)贷后管理。

    (九)清户撤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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