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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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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二、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7、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提供在我行已缴交首付款发标、收据正本(或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8、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9、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经办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签定委托协议,且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有足额放款资金,方可办理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决策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经办行可以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直接受理贷款申请。 2、认定审批初审后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审批。 3、贷款生效,借款人应从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地、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贷款担保保险,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质物登记手续。 5、贷款管理,经办行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开立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单位,每月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存款,并积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委托贷款本息。 6、贷款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自发放贷款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20日为还款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合作协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各规定,经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 现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等业务。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的归集计划并组织实施,解决归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保留____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备付资金,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专户,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缴交住房公积金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催缴。 第六条 乙方按中国人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利率代甲方向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计息。 第七条 个人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凭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出具的证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第八条 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率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确定。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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