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3.住房情况证明;4.年收入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三)审查。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销)售。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销售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二)入围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三)入围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