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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地下建筑今年开征房产税
2006-1-22 8:50:52

新闻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赵丽萍   】【收藏本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称,自月2006年1月1日起对房屋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通知指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个人而言,通知规定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地下室不用交税。但转做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根据通知要求,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从操作层面来讲,房主出租自家房屋用于经营,只要是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都要按租金的12%交房产税。也就是说,以前出租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免税,但以后业主若出租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金。

    一般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多以出租形式租给业主,开发商不必交纳任何税费。但现在开发商需按照租金的12%交税。有不少业主担心,开发商是否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给业主,抬高地下停车费。但业内人士认为,开发商未必能将此费用转嫁到停车费上,因为收费标准需出租方与租客协商而定。北京一些地下停车场还表示,此政策会对停车场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停车费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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