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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出新规
2006-3-3 9: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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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标准条件和范围,规定省直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800万元。

 

  《通知》规定,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范围是: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办公地点在济南和青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企业资质的标准条件有四条:一是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800万,即不低于三级企业资质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二是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可少于15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12人,其中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三是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四是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凡符合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标准条件和范围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开发资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核定三级资质等级;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暂定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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