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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办法 不建公共设施的商品房不得预售
2006-4-11 8:41:04

新闻来源:晶报   作者:张晓斌   】【收藏本文

  

  不建公共设施的商品房不得预售

  我市拟出台《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上周五的会议透露,《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社区规模同步列入住宅区首期规划,未按要求建设这些设施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在这方面有“欠账”的开发商,要追究甚至严厉处罚。

  一半社区要有户外广场

  会议要求,要通过各种方式,重点建设完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社康中心、星光老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力争2006年内,使全市一半社区拥有公共服务场地9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

  公共设施须列入小区首期规划

  管理办法规定,要健全完善居住公共配套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体制。对新开发的住宅区,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规模同步列入住宅区首期规划,并将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所在街道,项目竣工时按规划设计要点进行严格验收。未按要求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商品房不得预售;未按要求提交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验收。

  基于一些发展商“欠账”的实际情况,我市还将成立追查清欠配套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以往未按规划要求落实的进行追究,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开发商予以严厉处罚。

 

 

 

责任编辑: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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