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概
某公司购买写字楼三间房屋,近十年了却迟迟未获得房屋产权证,原因是开发商没有该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判令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无效,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30万元。
■详情
1994年6月,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某区商业中心1号楼的三间房屋。房屋竣工交用后,由购房人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证”,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包括土地出让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5年6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但购房人公司却一直拿不到三间房屋的房产证,原因是开发商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年9月29日,购房人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开发商销售房屋不合法,要求确认购销合同无效,由开发商退还购房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87万元。开发商辩称,确实与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开发商已经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同意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北京市政府2003年9月2日发布的135号令,于2003年12月1日已停止办理此类房屋的过户手续。一中院认为,开发商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均不具备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购房人不能依法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责任是开发商无售房资格、违规售房所致,因此购房人多年占用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开发商负担。但是,由于购房人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4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的第25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这起案件中,开发商一直没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购房人退掉了使用了10年的“无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