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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减税易成空头支票 应按比例扣装修费
2006-07-28 08:35:54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编辑:李子 【 】 点击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8月1日起,市民卖出房屋时,装修费、贷款利息、公证费等可以扣除在合理费用中,免征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减轻,当然是件好事情,但是要享受到这个待遇,恐怕也不是那么容易。

    近年来,为了打击“炒楼”现象,税务部门出台了许多有关二手房屋交易税收政策:去年规定,二手房转让有盈利的要据实征收盈利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今年规定,6月1日起出售5年内二手房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但也应了那句老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去年国家规定个人居住不到两年的房产转让要征收营业税之后,就有中介帮售房者和买家想到了对策:买卖双方先进行公证,等到居住满两年后再交易。现在改为5年了,这个对策失灵了,卖家因为缴税多了——特别是那些房屋未满5年的——就有可能少报、瞒报房屋成交金额,以达到少缴纳个税的目的。所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在加强对房屋交易中个税征收的力度的同时,二手房转让装修费用不征个税,应该说是让利民众。但这又有一个基本的前提,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同时规定了不同房屋装修费用扣除的最高比例。

    如果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每一笔交易都有明确的凭证,上述减免部分,倒也能惠及每个家庭。问题是,又有多少中国家庭能够拿得出这些税务部门减税所必需的装修费用凭证呢?多少中国家庭为了便宜,请了所谓的“野鸡”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发票。即或请了正规的装修公司,出具的发票费用可能也很低——屋主购买装修材料,往往要占装修费用中的大头,减轻税负,百姓受益也很有限。

    其实从实情出发,只要规定,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装修费用——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不在此列——这样基本上就能让更多家庭受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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