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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兑付住房资金补偿 能否兑付看单位经济状况
2006-08-15 08:58:16

新闻来源:水母网 作者:刘海玲 编辑:张颖颖 【 】 点击次数:  查看评论


    “什么是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哪些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如何计算?”连日来,不少市民拨打了我们的百姓经济栏目热线。为此,昨日记者采访了烟台市房管局房改科有关负责人。

  据了解,1998年以前因为工资中未包含住房补贴,因此对于这之前的职工工龄给予计算一次性住房补偿,而从1998年起实行了住房补贴制度,这之后的工龄、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计算一次性住房补偿。

  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施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范围内的职工,由职工单位以1999年12月在册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为准进行计算或兑付。兑付、挂账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关键条件是单位的经济状况,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还需符合6种条件之一:一、离退休的;二、2000年后换购房的;三、购买商品房的;四、离职的;五、1999年以后去世;六、调离本市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向原单位申请兑付。

  企业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1+现技术级别任职年限系数)。其中,市区现行工龄折扣额每年按5.50元计算;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初级技术职务的为7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的为9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为120平方米;现技术级别是指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级别,系数按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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