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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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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房字[2006]第 69 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鲁建房[1999]2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沟通。 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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