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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来源: 作者: 2006-10-24 14:5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缴入监管专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政府监督”的原则,量入为出,合理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物业使用寿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工程范围: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门厅、楼梯间、地下室及走廊通道等部位楼地面、内墙和顶棚面层脱落、门窗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外墙面层构造脱落、防水层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等破损严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或局部修复的。

  (二)公共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10%的工程。

  (四)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10%的工程。

  (五)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七条 专业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与专业服务部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房屋现状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包括:

  (一)维修、更新改造内容;

  (二)工程预算;

  (三)涉及户数及按户分摊费用;

  (四)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

  (五)维修、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策;整幢住宅或者每个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部分业主利益的,应当由相关受益业主集体决策,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附件1)。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涉及范围内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经业主书面确认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7天。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向相关业主征求意见,并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也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费用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须填写《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件1);

(三)公示情况照片及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4);

(四)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要件齐全的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按下述要求完成支用核准手续:

(一)审核工程预算书;

(二)核对维修资金存款余额;

(三)按照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确定的工程预算的50%,开具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拨付单,并将支用部分资金由专户划转入支用户;

(四)按照工程进度向申请人分期拨付。

  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附件5)。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施工企业及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6)。

工程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费用清单、发票及验收合格文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后签章。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决算费用作出《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附件7),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尾款核拨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示后的分摊清册;

  (二)公示情况照片及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8);

  (三)发票及费用清单;

  (四)《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尾款核实后划转到支用户,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同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的个人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中核减。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表》、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工程施工合同、《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公示证明、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相关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维修费用发票复印件、《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副件)》及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按物业项目立卷存档。

 

第四章 服务监督

 

  第十七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八条 房屋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聘请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费用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九条 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噪音,防止污染。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扰民行为及时制止。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反映,确有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尽快与施工企业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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