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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不能成为“画饼”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2006-11-07 15:40:34 

  据法晚报道,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对本市首例“房贷险”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了“房贷险”合同双方可以把第三人银行列为受益人。法院据此认定生前办理了强制房贷险的户主阿梅(化名)的父亲无权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争议不断的房贷险,怎么看都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一场“预谋”。买房户在银行办理住房按揭时,被强制性要求办理保险,受益人是银行;等到客户发生意外时,只有银行才有资格主张权利,假如银行放弃索赔,保险公司又不予理赔,消费者找谁去?

  阿梅事件引发了有关房贷险的种种疑问。在这起悲剧中,阿梅是否自杀或他杀,是否属于合同中规定的因意外事故而丧失还款能力,目前还存在争议,旁观者无从置喙。但是有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众始终难以接受:明明是消费者掏钱埋单,房贷险第一受益人却是银行,这意味着已经从贷款人那里获得利息收入的银行,将自身风险转嫁到贷款人身上。

  银行和保险公司或许感到委屈——假如频频遇到自杀的骗保者,两家不是亏大了吗?采取“银行第一受益”的模式,保险公司对银行负责,而银行可以在关键时刻收回或拍卖房产,两家的风险可以共同得到规避。然而这种模式,无疑忽略了消费者的权利。

  逐利是市场的本性,操纵在金融保险机构手里的格式化条款,还给人以这样的疑虑:假如随着房价上涨,在收回贷款与收回房子之间,后者更有利。银行若选择后者,故意放弃理赔,其结局只可能是保险公司白收钱,银行赚大钱,而投保者利益打水漂。公众有何能力制约上述两家呢?

  自从“拉郎配”的房贷险出炉面世,一直争议不断,受到中消协多次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笔款让人花得有些不明不白。自去年年底以来,一些商业银行相继取消房贷险的强制性,这被称为是“民意的胜利”。然而此胜利是有限度的,若不彻底取消房贷险条款中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岂止是消费者的权利容易成为画饼,本意是为防范房贷风险的强制房贷险,也难洗清白,行之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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