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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鲁政办字 〔200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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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0号)的有关要求,掌握我省城市居民家庭及外来人员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住房状况调查,摸清各类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有利于加强住房建设的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保持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模,增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安康居住工程深入实施,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把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抓紧抓好,全面摸清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为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一)规范调查范围和内容。住房状况调查范围为在各城市规划区居住、具有市区常驻及非常驻户籍的居民;调查内容以《居民基本住房状况调查表》(见附件)为基础,重点采集住房总量、结构,以及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现状、消费特征和未来预期等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二)明确调查进度安排。住房状况调查自2006年12月开始,2007年3月结束,为期4个月。各市、县要确保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调查,并形成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由设区城市统一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及数据。住房状况调查要以前一阶段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的初步成果为基础,并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直管及自管公房管理系统、户籍管理系统、低保对象管理系统中的可利用数据,做好各管理系统数据之间的衔接、校核和整合,切实发挥已有成果及数据对住房状况调查的指导作用。

  (四)合理确定调查方式。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开展住房状况普查,其他县(市)也要建立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要根据调查内容及现有数据情况,合理选择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网上调查等调查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对已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基础数据的,可以通过抽样调查,按照调查要求补漏补缺;对缺乏基础数据的,要通过普查摸清情况。

  (五)落实调查资金。住房状况调查所需资金列入城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为住房状况调查提供资金支持。

  (六)做好宣传发动。要组织新闻媒体和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住房状况调查的宣传发动和政策讲解,动员居民认真、按时、准确填报调查数据,为做好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确保调查质量。对调查基础数据要逐级审核,严把登记、录入和抽检关,防止出现差错、遗漏或重复,保证调查结果准确。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形成客观、准确的调查分析成果报告,并建立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实现与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整合,为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深度开发调查结果提供技术支持。

  (八)注重调查成果应用。〖HT〗要根据住房调查成果,对已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比例,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合力

  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作为住房状况调查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制定周密可行的调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住房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查经费落实和调查预算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居民家庭、人口及户籍等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调查员入户调查工作;民政部门要提供各街道、社区的相关信息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户数、人口等数据资料;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对调查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居民家庭就业、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料。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填 表 说 明


  1.“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栏,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军人按照其军官证、士官(兵)证号码填写;外籍人士按照其护照号码填写。

  2.“被调查人姓名”栏,按照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填写,不能填写曾用名、别名等。

  3.“被调查人职业”栏,“行政”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含党群、人大、政协、司法等)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在职、离退休人员;“事业”是指各类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及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在职、离退休等人员;“企业”是指各类企业中的在职、离退休人员;“个体”是指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员;“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及军队离退休等人员;“农民”是指拥有农业户籍且长期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的人员;“无业”是指没有职业或从事临时职业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其他”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人员。

  4.“被调查人户籍”栏,“本市非农业”是指有本市(县)非农业户籍的常住居民;“本市农业”是指有本市(县)农业户籍的常住居民;“外地”是指在本市(县)居住、但户籍属本市(县)以外的人员(不含在宾馆、酒店等场所暂住的流动人员);“外籍”是指具有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5.“被调查房屋座落”栏,按照公安部门设定的门牌号码填写;新建房屋公安部门尚未编号的,以居委会或居民掌握的有关部门批准或建设单位临时设定的地址填写;如属违章建筑,由居委会按照掌握的信息填写。

    6.“建筑面积”栏,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下同)登记的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属承租关系的,按同单元同户型其他楼层已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建筑面积填写,或按《租金计算表》、《租赁协议》中记载的计租面积填写;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可根据村委会及被调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房屋建筑面积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以后四舍五入。

    7.“房屋性质”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含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集体土地上住宅”是指建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非住宅”是指将原设计为非住宅改为住用且期限超过1年(含1年)以上的房屋。

    8.“房屋类型”栏,“高层”是指楼层数为8层以上(含8层)且带有电梯的房屋;“平房”是指地面以上为单层的房屋;“独立式住宅”一般指独户居住的单栋住宅,房屋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连,有明确归属的私家性质周围用地及庭院;“多层楼房”是指除高层、平房、独立式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

    9.“成套情况”栏,“成套住宅”是指带独立卫生间、独立厨房的住宅,其他均属“非成套住宅”。

    10.“被调查人家庭情况”栏,“人口数”是指在被调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是指家庭人口月收入的总和。在填写时家庭收入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1.“同住人情况”栏,如果被调查对象系借住、合伙租住和住集体宿舍的情况,则选择一人作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和其他同住人按一个家庭进行登记,人口数及收入依据全部人口的总数及月收入总和填写。

    12.“住房需求意向”栏,“购房”、“租房”是指被调查人五年内有新的住房需要,且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

    13.“住房需求原因”栏,“外地迁入”是指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居住以及外地来本地工作户口未随迁的家庭(人员)。

  14.“购(租)房区域意向”栏、“购房价格意向”栏和“租房租金意向”栏,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分类和填写。

  15.调查中涉及的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的换算以当地换算标准为主;当地没有换算标准的,按使用面积的133倍、居住面积的2倍换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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