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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与央行规定房产中介不得代收代付买房款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燕 2007-01-23 08:12:59 

    昨天(22日),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等房产中介领域屡见不鲜的行为,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买房款必须存入交易专用账户,交由交易保证机构监管,交易完成后转给卖方。今后,房产中介吃差价或挪用客户资金行为将得到有效抑制。

    应设交易资金监管机构

    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昨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房款存入结算专用账户

    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通知明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专家认为可避免卷款逃跑

    就这项政策,北京“链家地产”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监管将有助于二手房交易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减少“吃差价”现象,挤出价格虚高部分,平抑当前的高房价。由于实施资金监管后,交易资金将被冻结在专用的存款账户,只有在完成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后,交易资金才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给卖方。在此过程中,交易资金没有任何沉淀在经纪公司自有账户的可能。因此,此规定正式实施后,经纪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乃至“卷款逃跑”等事件将不存在发生的可能,诸如“安徽桃园事件”、“天津汇众事件”将不再重演。此规定也将切断不良中介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现金收房”的资金来源,避免了不良中介赚取差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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