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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应谨慎而行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2007-01-29 10:15:57 

  房地产问题毫不意外地成了正在举行的广州市“两会”上的最热门话题。“广州市允许单位利用历史用地自行建房,主要是出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考虑。”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表示。据介绍,政策实施需符合三个前置条件。

  这条消息让人非常自然地想起了早已明令取消的福利分房。仅就供给对象而言,单位自建房保障的是“单位内有未享受实物或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群体”;福利分房保障的是单位中所有的员工,两者的差别在字面上看来有着相当差别。但是,这样的分配模式能否实行彻底却让人很有疑问。谁来界定“未享受实物或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群体”?如果由单位来界定,是由领导来定还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来定?无论谁来界定,又有谁来保证游戏规则的客观公正?以前的福利分房运作历史告诉我们,这必将在单位内部展开一场激烈的“暗战”,名额争夺带来的权力寻租几乎是必然现象。

  能够“自有土地”的单位几乎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这是他们利用政策倾斜、权力继承和单位身份所得到的国有土地。显然,从土地使用规划的角度来讲,除了少数要建福利分房而没来得及实施的土地,这些土地中的绝大多数都不会是用来建设住房的。也就是说,这些“单位自有土地”的性质是,在申请土地时本有其他用途,只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使用。依据“土地国有”的政策,长期不加以利用的单位土地应该由国家收回。而且,单位要来土地之后就任其长期闲置,肯定也不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但是,现在却让这些单位以自建房的形式将历史圈地合法化,显然有违公平与正义。而且,对那些生活在没有自有土地的单位中的“未享受实物或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群体”也是一种社会不公。

  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本该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现在却想以“单位自建房”的形式把身上的包袱卸掉,这不能说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位自建房的做法更像是政府在无力调控房价之后的无奈之举,想让单位承担部分公共责任。可是,“单位办社会”是我们在改革开放以来力求修正的社会弊病,不应该让政策回摆来抵消社会改革成果。尤其是在城市建设用地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应该将某些单位闲置的“自由土地”国有化,而不是以其他形式将其转为单位自有的合法化。况且,关于政策的前期调研,主管部门也表示“目前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块有多大、能够解决多少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仍是未知之数。”所以,单位自建房的做法还是要谨慎而行,并需要打消公众的诸多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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