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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钱讨薪成功 被包工头以“胁迫”名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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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某建筑商在汪清承包了一项工程,找李某为首的农民工施工。其间双方发生纠纷,建筑商迟迟没有给付工钱。农民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情得以解决。 2004年9月,建筑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民工退还多支付的劳务费20万元。建筑商称,当时受到农民工胁迫。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于2006年6月作出判决,建筑商胜诉,由农民工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108407元。农民工不服上诉。经审理,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商和农民工在结算人工费时订立了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农民工代表以声明的形式要求建筑商“一次性结清人工费31万元”,建筑商有关负责人在该声明上签署“同意支付”,应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对原借款协议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日前,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商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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