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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征收土地增值税细则 5年以上二手房免征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 2007-02-01 08:33:40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2007年2月1日起,杭州市个人出售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将由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按规定代征土地增值税。该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个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细则同时明确,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时,征收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征收细则还规定了减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新闻背景】

  2007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全国房地产企业将全面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并非新税种,1994年已经开征,由于一些条件尚不成熟,实际上各地一直处于“预征”状态,即按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预征1%至2%不等的税款,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纳税企业一直没有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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