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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澄清: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未下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罗科 2007-02-02 15:42:37 

  针对外界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的说法,国土资源部日前给予明确否认。

  近日,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1月22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没有如外界所说把土地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政府,而旨在强化省级政府责任。

  “《通知》调整的只是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而不是审批权力。”该负责人说。

  解决繁琐审批方式

  按照《通知》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什么性质的土地,多少数量的面积,原先该由哪级政府审批照样还是哪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不可能有改变。”上述负责人表示。

  对土地审批权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而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上述负责人强调,《通知》所要解决的是,此前审批方式存在着省级政府责任不明确的缺陷。

  在以往实行分批次审批的制度下,涉及需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方城市政府一年有多次机会,可以根据预估的招商和上项目的情况,向上进行报批,在其中省级政府成为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国务院不得不相应事无巨细地多次审批。走过这些环节之后,导致中央既无法总体掌控地方用地详情,又导致审批效率低下。

  对此,《通知》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

  剥夺省级以下政府审批权

  2007年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两大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查汇总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明确省级政府责任后,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就简化了,报件也减少了。而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

  “责任厘清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将更多精力用于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调查研究。以后各地城市用地出现违规,省级政府将负总责。”该负责人说。

  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表示,《通知》在强化省级政府责任过程中,实际等于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土地审批权被剥夺,原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弹性空间彻底丧失。地方政府通过化整为零、以租代征等手法变相违规批地的漏洞被彻底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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