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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委负责人就《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淄博晚报 作者: 2007-02-06 11:29:00 

    记者: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和建设部出台的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为什么我市还要制定《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答: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建筑业在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剩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2006年,我市建筑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06亿元,实现增加值92亿元,利税16亿元,从业人员达27万人。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于强化建筑业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缺乏平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位的依据。现有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建筑企业,对建筑企业从企业资质、招标投标、建筑质量、施工安全等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的规范,但是对业主的规范缺乏力度,对如何约束业主行为缺乏可操作依据,致使产生了业主利用其有利地位压级压价、强迫建筑企业签订黑白合同、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使建筑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二是缺乏防范工程款拖欠的有效机制。仅靠承包合同的约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旦发生拖欠,付诸诉讼又带来鉴定难、调查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而工程款的拖欠导致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肢解工程进行发包,抵减了大的施工企业获取经营利润的能力,不利于优势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形成。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您认为《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本着创新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规定》重点在平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地位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由于现实当中建设和施工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有利地位拖欠工程款,这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使建筑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处在了弱势地位,扰乱了整个建筑市场秩序,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为建立完善的防范工程款拖欠的机制,推动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我们在《规定》第十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通过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发承包双方对等的担保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能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首次以市长令的方式,对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虽然已经执行了多年,但始终没能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规定,此次《若干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创新性的对于工程肢解发包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的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企业的不准进行肢解发包,保障了建筑企业的权益,促进了总承包的发展,将会提高企业的总承包能力,拉长施工企业的盈利链条,达到扶优扶强的目的。

    创新性的对劳务企业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规定》规定,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我们将按照《规定》要求,尽快与税务部门联系,就具体操作问题拿出办法,加以落实。这也是目前已知的全省乃至全国最早的地方性规定。

    记者:《规定》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具体的新措施,从总体上来看,具有很强的人性化色彩,请问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维护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依靠制度。贯彻以人为本,增强对建筑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是我们制定《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主要是对劳动合同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巩固。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定》第十条规定:“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要求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上述两方面规定,能够很好的解决务工人员和施工企业的工资纠纷问题,一旦发生纠纷,也能够通过保证金加以解决。

    记者:外地施工企业进淄施工,大多都抱有较浓的临时思想,这给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管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请问新规定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新措施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

    答:提高外地施工企业的进淄门槛,完善相应的保证措施,是近几年来业内呼声很高的一个问题。我市建筑市场完全开放后,大量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同时也带来了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由于外地企业具有的临时性思想,有的甚至是虚假注册、虚假备案,引发了多起严重的拖欠民工工资和质量安全事故,增大了管理的难度和成本。为此,我们在《规定》中,要求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同时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必须提供的相应材料,最终目的是确保诚信经营的正规企业进入我市施工。

    记者: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组织依法进行的规范性运作,是推动我市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中介组织的不规范运作及违规操作,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请问张主任,对中介组织今后将如何规范?

    答: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建筑业的中介组织有一些特殊性,主要是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造成了中介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挤压,影响了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压级压价、转嫁中介费用等问题,对施工企业伤害很大。为此,《规定》明确指出,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记者:针对最近几年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新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工程建设中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建设中间停工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原因是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致使工程建设到一半停工,有的竣工结算迟迟拖延,致使施工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为此,《规定》对上述两个环节可能发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建立了进度款拨付控制机制。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二是设立了工程建设停工时的处置办法。规定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规定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三是强化了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监管措施。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尽早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记者:新规定对施工企业违反建设程序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违反建设程序开工建设的问题时有发生,也是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因素。为了不给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留下空子可钻,《规定》进一步严格了这方面的要求。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同时,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记者:工程被肢解发包是造成目前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的主因之一,《规定》对制止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作出了哪些新的具体规定?
   
    答:受到市场的挤压,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率越来越薄,盈利能力越来越低,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严格规定工程承发包的相关内容,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应得利益。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市长令中对肢解工程招标进行了界定。规定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记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避免各种施工纠纷的重要保障,新规定在这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记者:安全生产一直是建筑施工监管的难点和重点,这几年,我市也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新规定好像更全面更有针对性,新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投入是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的基础,没有投入或者投入不足,势必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为切实解决好投入难问题,市长令用较大篇幅,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要求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概(预)算,要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规定全额计取。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承包人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总之,该《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市政府对建筑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规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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