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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聊城房地产业影响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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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年初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记者近日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这一新规定执行后不会对我市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大的影响。 首先,一九九四年我国已开征土地增值税,它并非新的税种。为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力度,抑制房地产行业暴利现象,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 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条例》公布以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市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积极制订征管办法,明确相关政策,规范征管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征收税额不断增加,已从1995年的1万元增长到2006年的6746万元,为壮大地方财力,促进聊城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次下发的通知只是在吸收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细则及征管法有关规定制订的具体征管办法,不是出台了一个新税种。 其次,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只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额利润的减除。其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低于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低于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此外,规定对增值额不超过20%的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安居住宅,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不属暴利,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额就不会很高,甚至建设增值额低于20%的普通住房还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再次,房地产市场价格主要受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和市场炒作行为的加剧,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但仍然出现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这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情况是一致的。由于土地增值税只是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暴利中拿走一块,而且是超率累进税率,利润越高税率越高,国家拿走的越多。因此,土地增值税客观上具有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 最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不大。2003年,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反复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征条件、清算条件及核定征收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解决了此前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开发周期长、收入成本年度间严重不配比、多数开发企业帐目不规范,加上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对基础资料要求高,多年来对该税种的管理不完全到位的问题,促进了该税种收入的不断增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基本符合聊城实际,即使清算,也不会出现企业税负的大起大落。因此,这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出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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