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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节能条款疑作秀 违规罚款不够给房产商挠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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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南京市有史以来第一部规范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府规章——《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南京市政府部门首次要求开发企业须将“建筑节能”部分写进购房合同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开发商反应平静 该《办法》第20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统状况以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 针对这一条款,南京市建委副主任傅阳解释道:“制定该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商品房节能宣传和施工现场的节能公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督促开发企业。”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南京全市建成的节能建筑面积达1300多万平方米,但建筑节能状况仍不容乐观。目前一些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中的绝大部分仍为高耗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的采暖能耗为发达国家新建建筑的3倍以上。 傅阳还透露,今后南京建工部门会对所有的节能建筑进行认证,开发企业只有得到这个认证以后才能进行宣传。“因为由开发商自己宣传容易产生矛盾。是否达到节能还是要由有关方面去进行鉴定。”傅阳说。 对于这一新《办法》的实施,南京开发商显得较为平静。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宏对记者表示,“这个规定出台后,开发商有了约束,就不能随便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了。” 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傅建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将节能写进购房合同,可以避免开发商与购房者日后出现的分歧,对广大的购房者应当说是一个利益的保护。” 处罚力度太轻 记者在采访时获悉,在《办法》规定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审核前款内容是否载入住宅说明书”这一条款上,南京房产管理局方面尚有疑义,并已经给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意见,目前尚没有回音。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商品房管理科科长方雪琴表示,“通常情况下,住宅说明书是在商品房交付的时候才交到购房者手上的。因此,要求开发企业将“节能”内容载入住宅说明书后才能申请销售,在期房销售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一条款只适用于现房销售。” 据记者了解,目前,南京商品房绝大部分都为“预售”,只有15%左右的商品住宅为现房销售。方雪琴介绍,按照现有的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后就可以发给开发企业销售许可证。 除了上述问题,业界的疑问还有,那些不按规范要求、不将节能环节写入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南京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办法》中相关罚则不明确,而这样监管力度便“无从体现”。他说,在罚则中,并没有明确对开发企业违规的处罚方法,仅有第37条对开发商相对适用,但1000元的罚款对一个开发企业来说明显“太轻”。 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表示:“从整体来看,这是一份规范性的文件,而不是一份强制性的条文,‘口吻比较缓和’,属于引导性规范。但在建筑节能意识尚未‘强化’的时候,如果缺乏监管的话,将会影响到《办法》实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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