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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汽车霸王条款将绝迹 年内出台标准合同文本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维强 朱倩 秦婴 2007-03-09 11:39:35 

    工商部门年内将出台标准合同格式文本,其它合同均不合法。

    6日,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联合召开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统活动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主题活动。针对房产、汽车等领域霸王条款导致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工商部门今年将出台标准的合同格式文本。

    围绕今年“3.15”“消费和谐”这一主题,工商与消委会也安排了一系列活动与安排。在3月15日当天将举行直播的主题晚会,除介绍消费者最关心的典型消费维权事件外,还会把12315电话开通到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场接听消费者电话,专家、学者现场点评“霸王”条款。此外,还将开展形式多样的“3.15”专项维权行动,公布民航、铁路客运、公交、邮政等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中消费者投诉集中企业的满意度调查,工商部门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消费维权”进社区活动,商品比较试验结果公布等。

    昨天开始,深圳市工商局、消委会与本报联合发布对汽车销售、房产以及航空等多个行业“霸王条款”的点评。工商局局长申庆三表示,这些条款产生纠纷比较集中,也是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对霸王条款的点评,向社会公布一些行业和部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政建议,甚至警告并责令改进。

    据悉,今年深圳将对房产、汽车销售以及零供等重点行业的合同文本加以规范,制定统一格式的标准文本合同。推出之后,工商部门将加强检查和监管,除此之外的其它合同都是不合法的。

    买车后用途销售商无权限制

    【条款】

    1.买方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

    2.买方购车前,已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或者相关的法规所要求的购车资格,具备办理车辆登记的条件和完整资料。

    3.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或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将其掩盖或用其他标识代替。

    4.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三日内提货。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索赔、被卷入纠纷等而需支付的一切开支如律师费,将由买方承担。 

    【消委会点评】

    上述违约责任条款所含“霸王条款”居多:

    第一,消费者买车后的用途完全属于自己支配的事项,销售商强加限制,过于霸道,至于什么是“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难于界定,这个条款显然是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第二,即使发生纠纷后到了诉讼阶段,消费者承担多大的责任只能由法院依法裁决,销售商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切损失显失公平,也于法无据。

    产品说明书是合同组成部分

    【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消委会点评】

    在汽车销售中,不少消费者以为汽车销售合同只是一份买卖合同,其实产品说明书、保养手册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类似的条款在全国各地的很多产品说明书中都存在。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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