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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走越近的《物权法》
 

来源:山东房地产网 作者:李小言 2007-03-29 09:22:02 

    3月8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这部共5编、19章、247条的法案,在历时6年的反反复复之后,终于走到了生活的门口。

    《物权法》总的原则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解释,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通俗点说,《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这个物品是谁的?物品的所有权人对这个物品享有哪些权利,如何来保护?如果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权利,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王利明说,《物权法》(草案)强调物权的支配性,所谓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法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在人大会有关《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王兆国说,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制定《物权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物权法》填补的法律空白

    “《物权法》(草案)在几个方面的新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而这几个新规定,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王利明说,这项填补法律空白的“首次”,必将吸引百姓的目光。

    首当其冲的是城市房屋的产权问题。王利明介绍说,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就引起大家担心: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而《物权法》(草案)则规定,房屋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可以说,这个填补法律空白的规定,对每个老百姓都有好处。

    近几年,一房多卖的欺诈行为频频发生。《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制度,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保证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可以防止不良开发商一房多卖。

    对于征收、征用土地以及补偿方案,《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很明确。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规定征收和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符合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的补偿。

    在业主对商品房享有的各项权利方面,《物权法》(草案)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像道路、绿地等涉及公共的重大利益,均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拥有对物业服务机构的选任等权利。车库要求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能随便卖给外人,否则让陌生人进来后影响安全。

    “这部法律对8亿农民来说是个福音。”王利明说,一些农村在农民承包土地即将获得收益时突然终止承包合同,类似这样的财产权利被侵犯的事例并不鲜见。《物权法》(草案)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分割等各种形式的处分,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农地的经营效率。

    《物权法》会带来的影响

    《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物权法》(草案)同时还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得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对时下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民私有住宅交易,《物权法》(草案)认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正如王利明所言,《物权法》(草案)的特点十分突出,即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大法,且这部法律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调动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对百姓生活将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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