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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规定人大代表应有农民工 明年亮相“两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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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消息,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在3月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受常委会委托,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 首次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盛华仁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或“应高于”上一届的比例。但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来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据介绍,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 盛华仁说,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中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 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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