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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位低价房应交个税 特权购房借此合法?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蒙晖 2007-03-10 10:05:06 

  国税总局要求职工买单位低价房应交个税,广州地产界人士认为应避免特权购房通过补税合法化且——单位自建房应征土地出让金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要求,职工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的价格从单位购买的住房,也要按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广州地产业内专家认为,广州正推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国税总局的新规将纠正以前单位职工低价买房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但应避免某些特权购房通过补税“合法化”。

  对差价部分征收个税

  《通知》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而根据规定,对于“房改房”,职工均无需为此缴税。

  据介绍,差价部分的征税,比照现行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举例来说,单位建房(或购房)成本3000元/平方米,单位为补贴员工福利,以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职工,90平方米的套房面积需要缴纳的税款适应的税率为,(3000-2500)×90/12=3750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率,对应税率为15%,税款为(3000-2500)×90×15%=6750元。

  应衡量低价房的成本

  合富辉煌首席分析师黎文江认为,此次征税通知,体现了资源的二次分配,好的作用在于纠正了单位自建房分配中的一些不公平现象。以广州首个单位自建房——某国企自建房为例,均价2050元/平方米售给内部员工,该低价房与市场价相差很远,而土地是以前政府划拨给该企业的,无地价成本,该企业把土地成本当作福利补贴给员工。这里面存在“灰色地带”,把作为社会资源的土地当作员工的福利。黎文江建议,对这样单位自建房低价售给员工的例子,政府应像房改房上市一样征收1%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免除地价。

  对于征税会否增加单位低收入职工的负担,黎文江认为,单位低价房比市场价便宜多了,如果交不起税,就不该买房而转为租房。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单位自建房可能助长特权单位。同时,与购买市场上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相比,有不公平的嫌疑。寒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韩世同认为,单位低价房卖给职工,实际上相当于购房补助,是不同于公积金的非正常房补,应该视同奖金征税。而这些低价房也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如果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应该不适用于这种征税标准。韩世同建议,对于单位自建房和低价房卖给员工,应该更加规范,要避免某些特权购房通过补税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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