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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国企“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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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1月份广州“两会”期间,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发出放开单位自建房的声音后,“单位自建房”这个被束之高阁6年之久的话题,便成为业界特别是广大市民重新热议的焦点。 反对者认为,这样的政策容易导致特权单位变相福利分房和集资建房,引发新的社会不公现象,但应适当允许单位兴建产权不得转让的集体宿舍或周转住房,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对于政府努力的目标——“居者有其屋”,也应当理解为人人都能住上适当的住房,而并非所有人都拥有住房的产权。 反方的这些意见很有道理,但在目前中国房市供远远不及求(最起码表象是这样)的大环境下,笔者认为,广州重新开禁单位自建房这种被称为开历史倒车的行为,固然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不应因为盆子里的水是脏的,就把脏水连同盆子里的孩子一块儿泼掉。 我的意思是,不能因为有资格建设“自建房”的单位或者主体都是部队、中央、省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而不是民营单位、私营企业主、或者民间团体,就对这种尝试一概否定。 实际上经过06年以来中央一系列调控政策特别是本届两会其间总理的讲话,我们不难看出,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问题方面,中央已经下了很大的气力,而且也必将常抓不懈。 在笔者看来,如果一些国有企业以后都有能力建设自建房,解决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让中央及地方政府专门腾出精力解决社会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中,低收入家庭和下岗失业人员当中特困户的住房问题,那将是华夏之福音。 当然,为了避免腐败的孳生,一些专家提出“有资格建设自建房的单位,在房子建成后的分配问题上,应该由政府亲自核定,而不是由单位领导,也不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来定”的观点,我们认为,还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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