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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须贴《质量保证书》 公示不得少于6个月
 

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作者:瑞伟 致霞 2007-03-16 09:18:47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按照“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在交付使用时,必须在单元入口张贴《住宅质量保证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半年。

  按照有关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时,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必须在住宅单元入口张贴《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上面注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等,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此举,目的在于让消费者获得房屋保修方面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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