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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私家车日益增多 地上停车位收费起争议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07-03-20 08:41:01 

    “物业在小区内路边随便划出点地方,就说是停车位,每月就要收我们80元的停车费,凭什么呀?”今天上午,家住山东济南经十东路一小区的张女士对物业的做法表示质疑,她认为自己既然在小区里买了房子当然可以免费停车。

    不仅是张女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不但小区停车难问题越发突出,停车费尤其是地上停车位交费也成了业主与物业之间争执不下的问题。

    在省城东部上海花园、富翔天地等小区,记者了解到,目前小区内停车场地主要有独立车库、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停车位3种,多由开发商和购房者购房时约定如何支配。其中,独立车库、地下停车位主要采取业主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产权和使用权比较明确,问题较少;地上停车位则主要以租赁为主,物业公司收费为每月60元—100元,但因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较多,地上停车位费用是否该收、收多少等问题颇受有车业主的关注。据了解,在省城一些小区,因地上停车位占用小区道路、公共场地,住户拒绝缴纳地上停车位费用而与物业之间产生纠纷,部分业主甚至在小区内见缝插针停车或者干脆将车辆停在小区门口的马路边。

    据记者调查,目前纠纷主要集中在地上停车位的权属及其使用问题上。2004年,我省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对停车位权属问题未作规定,有的市制订了自己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试行的《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停车场(库)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抵押、交换、买卖,车辆看管收费为小型汽车80元/月。青岛市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配套建设的露天停车泊位小型车收费为100元/月,但利用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虽然一般认为小区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建在小区道路、公共场地上的地上停车位多被开发商占有出租,这是很多业主对地上停车位收取租赁费产生疑问的原因所在。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姜海如律师认为,小区归全体业主所有,有的人有车有的人没车,车辆停放要占据地方,甚至会导致交通不便,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有车的人就侵犯了没车人的权益,对地上停车位收取费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此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齐鲁律师事务所贾峻峰律师说,对于地上车位,物业公司只能收取车辆看管费而不是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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