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首页>>资讯中心 >>山房评述

 

自建房的两个“死穴”
 

来源:山东房地产网 作者:文宇 2007-03-22 16:03:41 

    笔者其实是自建房的支持者,并坚持认为:自建房的“死灰复燃”之所以遭到众人的责难,“只有少数国有单位拥有这种特权”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问题的焦点已经转向,这些“特权单位”能否把好自建房的“出口关”,直白点讲就是,自建房建成后分配的过程能否杜绝腐败。目前来看,这方面仍存有两个“死穴”。

    首先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红头文件中,明确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众所周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目前都是地税,这就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由于能够建设自建房的单位,都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这其中当然包括央属驻地方企业,并且很多央属国企的行政级别和地方政府的级别相等甚至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职工获得自建房后的税收工作能真正落到实令人生疑!再者,即便所有获得自建房的国企员工都照章纳税,根据《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他们缴纳的税费也顶多是“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再怎么纳税,自建房获得者在这整个过程中,还是赚取了相当一部分“差价”纳税后的余额。也正是因为他们获得了非国企员工无法企及的待遇,才让反对自建房者有了攻击其的口实,并可能由此激化一些潜在的矛盾。

    其次是“出口关”的腐败问题。虽然98年中央政府推动的新一轮的房改,名义上正式叫停了“福利分房”,但实际上,官方政策始终为这种住房“留有口子”。而且在自建房分配的过程中,无论是98房改前、后,还是现阶段“默许”国有单位自建房政策在许多地方再次“抬头”,都存在着些许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譬如近期广州有媒体报道称,少数单位职工,将分配的自建房转手,赢利最高可达数十万元;再譬如,一位北京铁路系统的职工现在仍以“分房”来称呼单位自建房的分配。因为在他看来,所有的一切与房改前并无任何不同,都是按照官职和资历决定分房名额,户型也并不像经济适用房一样不能超过80平方米……

    总之,以目前国内现有的住房供求结构,笔者认为,自建房这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应该是一种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但从“内容”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个环节中各方面的责、权、利,并着重把好“出口关”监管问题。

评论】【关闭

方便山房 快捷山房 欢迎访问山房网

搜索

十大热帖

>>更多

十大博客

>>更多

热点新闻排行

 

相关链接
相关BBS(房产类)

·陕西建设厅:今后房产开发须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2007-03-22)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每处房产都要拍照上网(2007-03-22)
·山东济南业主按合同起诉房产商 索赔15万元(2007-03-19)
·聊城中通房产高价拍得原手表厂用地(2007-03-20)
·50家房企宣誓诚信经营 烟台开建房产信用评价体系(2007-03-16)
·山东济南房产交易量“缩水” 售价略有变化(2007-03-16)
·3·15,从京城房产说起(2007-03-15)
·海外资本投入房产领域 调控难抑外资热投中国(2007-03-14)

>>版权及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