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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实行廉租房管理新办法 政府货币补贴居民租房
 

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作者: 2007-03-29 15:40:19 

  今年,烟台上万户中低收入家庭将成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

  昨日,《烟台市市区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住房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新机制将建立起来。此办法的出台,有望圆城市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梦。
 
  【背景】

  “粥少僧多”,投入大见效慢。

  “实物配租”越走越难

  统计显示,在城市里,中低收入者占到了人口总数的八成。面对高涨的房价,有多少人能实现住房梦呢?

  为此,自2002年起,烟台市中心区对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市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新建廉租住房100套。至2005年,共建廉租住房527套,加上248套直管公房转为廉租住房,目前,我市有775户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廉租住房待遇。

  廉租房制度圆了许多贫困家庭的住房梦,但廉租房 “实物配租”的运作模式,却又面临着许多困难。

    困难1 廉租房“粥少僧多”

  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住在所城里平房的市民张先生说: “单靠我自己的力量,恐怕几辈子都买不了住房。”22006年底住房普查资料统计,我市住房困难家庭至少在1万户以上,政府投巨资建设和购买的700多套廉租住房,尽管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群体的住房压力,但对于这一庞大的需求群体仍然是“杯水车薪”。

  困难2 投入大见效慢

  对于廉租房建设,房管部门人士认为,短期内的资金投入较大,而相对于百姓的保障面却较小。

  按照此前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模式,2002-2004年,我市共投入3000万元,建设、配租廉租住房327套,保障面相对较小。而同期,青岛市则通过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形式,投入1600多万元,共对1871户低保家庭实施了住房保障。投入与保障的比例明显增多。

  另外,由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统管统修,廉租房规模越大,后期管理和投入就越大,还会出现房屋维修费不足等问题。

  困难3 贫困家庭再添难

  以前,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城市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租住后,无形中增加了生产生活的成本,尽管绝对数额不大,但由于这部分群体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相对负担仍然较重。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入住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低保收入仅仅是维系温饱,拖欠租金、水电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了解,我市房管部门对廉租住房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都对承租家庭的收入和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求他们腾退廉租房或者提高租金标准,遭遇的难度很大,租赁者坚持“只进不退”,更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优势】

  以发放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新政策实现“贫者有其居”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重要的一部分。 房管局盖少宁局长认为,对于住宅这种特殊商品,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须肩负起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责任,寻求一些办法,给弱势群体、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有良好的居所。

  盖少宁介绍, 为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政策,目前,我市建立了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

  按照最新出台的《市区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对于最低收入家庭,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的保障制度,即,对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城市贫困居民家庭,政府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住房实物配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以此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以“新政”为例,房管局专业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帐:如果按照普通家庭一家3口、保障面积45平方米计算,每月发放住房补贴315元,全年则为3780元。一年投入保障资金378万元,即可解决1000户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

  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盖少宁局长介绍,目前,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负担70%,区级负担30%。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房管部门将通过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力争到2007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全部保障到位,实现“应保尽保”。

  【解读】

  每月7元/平方米

  廉租房这样申请

  ●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住房保障的对象;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三)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对于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根据当年用于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情况,可优先选择申请住房实物配租。

  特别提醒:

  按照规定,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 保障面积:

  人均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人数为准。

  ●补贴标准:

  暂定为每月7元/平方米。这个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是按照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住房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核定。

  ●时间:

  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每季度定期组织申请一次。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提供的材料:

  1、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3、户口薄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需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轮候排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受理申请地点,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已登记的保障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房源情况,按照申请时间先后予以排队轮候。轮候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需复核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提出调整意见,市中心区的上报市房产管理局按程序作出决定。

  ●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一)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满1年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享受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在3个月内将住房退回,腾退期间按同类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申请人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应当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依法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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