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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国家清欠政策,尽快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新的拖欠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强化建设资金审查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持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各项法定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主导项目),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

  (二)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或申请投资计划时,必须按资金来源提交该项目全部概算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列出资金支付渠道,保证不留缺口。对所有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核准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对于因原承诺资金不到位而发生拖欠的,有关部门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应当同时追究原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认真落实资本金制度。除公益性项目外,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投资项目,要对有关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加强政府主导项目概算控制和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各类政府主导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立项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等控制指标,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按照项目批准部门批复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咨询、设计单位,停止其承接政府主导项目的资格。

  严格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各类政府主导项目的资格。

  (五)严厉制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其中,属于政府主导项目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其新建项目资金,审计部门要列入重点审计对象,有关部门要限制其购买高档办公设备和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属于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提高其贷款风险警示度,直至暂停对其贷款、担保等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不得授予其“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已经授予的要取消并予以公告。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强化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招标发包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承包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书。工程款支付担保书可以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承包人履约担保书可以由不低于承包人资质等级的同行业承包商出具,也可以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对不能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各级建设部门不得允许其组织招标,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视为不具备必要的信用条件和承包能力,各级建设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投标或承包工程。

  (二)全面规范工程项目发包承包行为。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三)加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行为的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教育、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制约。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

  (一)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凡是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备案,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已竣工工程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备案手续,暂停其提交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

  (三)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项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并尽快推广使用。建筑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输出或输入地区,当地政府和劳动、建设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务工人员加强管理,通过组织教育培训、发放维权须知等方式,提高建筑务工人员的基本素质、维权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市可探索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

  (四)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留存备查。总承包企业要派员监督分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

  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对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记录、信誉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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