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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物权法》中的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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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房网潍坊讯(通讯员白浪河)近几年,在房屋买卖中 产权纠纷事件屡见不鲜,问题多集中在产权转让人的转让资格方面。笔者日前咨询了潍坊市房产管理局法制科的许光胜科长。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该项条款其中的意思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无处分权人的转让,另一个是善意第三方的受让。 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比如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集体所有的房屋,他们都属于该不动产的无处分权人,这一点受让人,即购买者应当了解,他们没有转让的权力,所以即使不动产已经转让,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善意第三方的获得则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老王从某人手中买了套二手房,产权证上是某人妻子的名字,老王按市场价格交清了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此时某人的妻子突然出现,表示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丈夫无权处分,自己对房屋的交易不知情,不同意丈夫的卖房行为。此时她就不能向老王来追索这套房子,理由是老王购买房屋是善意的,不知道房产是某人妻子的婚前财产,也不是与其丈夫串通好来欺骗她的,同时以市场价购买,价格上属于合理范畴,并办理了过户,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位妻子如果想追偿损失,只能去找她的无房产处分权的老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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