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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有“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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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新《办法》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评估与法律责任等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和拆迁当事人的权益将得到有力保障。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或者滥用强制手段进行野蛮拆迁。市民如遇此类问题,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关于补偿标准,新《办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公告下达后,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的,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给于适当补偿。 新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但协商的补偿标准不得明显偏离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销售价格即为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给付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据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李继峰介绍,新《办法》与2004年8月16日发布施行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有四个特点:一是增设了关于拆迁计划管理的内容;二是提高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三是健全了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四是增设了房屋拆迁评估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内容。新《办法》规定,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的上限不得超过该区位商业补偿标准的70%。搬迁补偿补助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5元提高到4元,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由原来的2元提高到5元;停产停业的补助费营业用房每平方米由原来的90元降低到80元,生产加工、仓储等每平方米由原来的50元降低到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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