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位置:首页>>资讯中心 >>山东各地 |
|
日照 一大胆房产商竟然借来别人预售证卖房 |
|
拿来相邻一处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诱饵,用于出售并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房,并与买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日前,这家大胆的房地产商被买房者告上法庭,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合同无效,解除合同,被告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者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9月初,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应在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首期购房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交付,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王某。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具体手续、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首付款交付该房地产公司,但该商品房却一直未开工建设。 法院经审理查明,到王某起诉时,此商品房的地基部分刚破土动工。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办理此处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借了与其相邻的一处商品房的,而且合同所约定的商品房买受人也均未被录入房管部门的预售买受人档案。因此,法院认为,王某虽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且已按协议约定交付了所购商品房的首付款,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 方便山房 快捷山房 欢迎访问山房网 |
|
|
|||||||||
| 相关链接 | 相关BBS(房产类) |
||||||||
|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