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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局“三定”方案出台 编制30至4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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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规定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三定”方案。 通知规定,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都是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对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此外,还负责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职责分工,国家土地督察局一般内设办公室、调研处、审核处和督察室等处室。一个督察室原则上对应一个省级人民政府或一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督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督察专员组成,督察专员对局长负责,并对其督察的省及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督察室对分管的督察专员负责。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编制从30人至48人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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