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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2007-05-24 16:23:33 

  [案情简介]

  1985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某村8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6年,王某外出务工,该8亩土地由村民秦某代耕。2000年,该村土地调整时,将该8亩土地直接登记在秦某名下,并给秦某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6年10月,王某回村,要求秦某返还该8亩土地遭拒。王某遂向镇政府投诉。2006年12月,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将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给秦某所有。王某不服,认为镇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于2007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镇政府的确权决定。

  2007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不属镇政府职权范围,遂判决支持王某诉请。

  [律师点评]

  一、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其涉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认可与否,应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依法确认。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无权确权。故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诉请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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