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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旧村改造房埋隐患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李心阳 曹亚萍 2007-05-30 08:29:20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临近城市的村庄很多进行了旧村改造,为了安置村民建起了一批旧村改造房屋,但是有很多旧村改造房以商品房的形式卖给了村民以外的购房者,埋下了纠纷隐患。近日,历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旧村改造房屋引发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004年,原告陈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预售其建造的某小区内的一套阁楼以及一间地下室给原告,合同总价款为6.6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于2004年8月14日付清了房款。但到2005年,房屋因为欠缺建设手续而停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按同期银行房屋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系旧村改造房,建设于集体土地之上,不属于商品房,不能对被告村以外的主体买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6.6万元购房款应当返还于原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未支持原告按同期银行房屋贷款利率计算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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