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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欠缴9个月物业费 14户房主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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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小区14户房主欠缴9个月物业费,房主认为他们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拒绝缴物业管理费,房主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结果法院判令房主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 历城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历城法院起诉称,高某、李某等14人自2004年以来购买某小区14套住房,2005年8月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居民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高某、李某等人欠缴9个月的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 该案现已判决,判令房主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据法官解释,该案中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代表了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与原告签订,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房主作为小区的业主,应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另外,对于已购买房屋未入住的,《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因此,部分被告以未实际入住拒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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