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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幅度将调高两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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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2日就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答记者问时指出,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的变化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利用外资意义重大。分析人士指出,两大变化是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意图的体现。 数字显示,今年前4月,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5%,增幅虽然比去年同期回落4.1个百分点,但比前三月多增0.2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增长27.4%,增幅比去年同期加快6.1个百分点。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多次指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居高位,反弹压力不容忽视。 “这体现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在加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税法土地使用税税额调高了两倍,这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对于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帮助。安体富认为,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虽然提高了两倍,但对于用地企业来说,其用地成本仍然较低,他认为国家需要从其他税种方面给予调节。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认为,在一些地区,我国对外资的选择已从过去“来者不拒”阶段逐渐走向“挑肥拣瘦”阶段。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的意图。 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释放出哪些信号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2日在解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时指出,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有两大改变,体现出国家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重新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我国于1988年依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中,税额标准过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等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对此,国家于2006年底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税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新闻 三分之二出让土地闲置 “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悉,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昨天,针对去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税总局作出了相关政策解读,强调了新规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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