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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建高新企业减免部分所得税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黄强 2007-06-22 08:34:21 

    今后,我省将在税收政策上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行大力扶持。新建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办物流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等也将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

    记者从全省产学研合作创新暨科技奖励大会上了解到,日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就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下发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级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认定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的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也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五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两年;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则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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