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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禁止乱收购房定金 无预售证不能收钱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韩镇 孙磊 2007-06-25 08:48:49 

    近日,有不少消费者打电话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便收取了购房者的定金及首付款,那么这种收费到底能不能退还?笔者就此问题从潍坊市房产管理局采访了解到,今年潍坊市实行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专户管理,为了防止部分开发商挪用预售款,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全部预售许可手续方可销售。

    据介绍,只要房地产开发商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这之前所有收费包括定金(订金)、诚意金、内部认购款、预付款、排号费等,均为违规收费。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和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15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无论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都要及时备案,防止一房多卖、重复出售行为的发生,购房者可于签约30日后,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备案情况。 

    据悉,潍坊市房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检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自22日起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环节进行集中检查,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开发企业,将被停办相关业务,一切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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