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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2007-07-13 15:01:09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确定在市内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在建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四、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的,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改建、扩建、加建部分,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并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申报或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已经发放或提供的,应当及时纠正。

    七、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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