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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措施规范经适房 30岁单身男性无房可申购

来源:今视网-都市消费报 作者:王炜 吴坤 周斯文 2007-07-11 08:05:56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日前,根据省政府有关经适房制度,南昌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意见的通知》,今后,凡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基本条件的南昌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经适房。

    经适房建设不少于商品房总量的20%

    根据新的《意见》,今后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每年建设规模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的20%(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金融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予以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发放。

    经适房户型不能超过90平方米

    《意见》严格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经适用房户型必须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买方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1%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开发企业不得对经适房擅自定价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照顾广大无房户而实行,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照规定,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定价出售,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860元。最高限价每2年调整公布一次。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此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须将可售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并向全市公布,供申购家庭选择,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

    申购经适房至少要3条件

    据悉,在南昌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驻昌部队人员不限);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3、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9%(在外读书的子女可共同分摊)。收入比例每2年调整一次。

    男30岁以上、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先解决50岁以上的无房户),C、D类危房户,转业军人,烈军属以及劳动模范。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购: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3、已购房改房(含在外地购房改房)的;4、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5、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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