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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开发商“内定”物业,不发预售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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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对违反《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擅自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今天,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发布的通知这样明确规定。 通知称,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一份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据悉,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经项目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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