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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将实施新规:新市场停车场不低于营业面积四成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建宏 2007-08-10 10:04:14 

    今后,北京市新建的市场面积一般将不小于1000平方米,同时要设置不少于营业面积40%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北京市质监局昨日公布,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市质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商品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而零售市场又包括购物中心、商业街等形态。在北京比较典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有阜成门“万通”、“红桥”、“官园”等市场。

    学校200米以内禁建市场

    新规范规定,市场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同时禁止利用地下空间新建商品批发市场。

    此外,按照规定,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应以方便居民购物,不扰民、不阻碍交通,不破坏市容环境为原则;在交通枢纽、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国家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等单位的200米以内地区,不得建设市场。

    顾客休息区不小于商业面积1%

    标准规定,新建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应设置不少于营业面积40%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并应将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1%的地方设为顾客休息区。

    按规定,服装零售市场营业专间应按照不低于“一店一间”的比例设置试衣间。试衣间的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平方米,高度应不低于2米。试衣间门外侧或内侧应设镜子,门上需有可内锁的门销,应配置挂物钩、衣架、试衣凳。

    降价商品要标降价原因

    按照要求,市场内销售的商品均应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降价商品应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执行期限和原价、现价。

    同时再次明确:商品交易市场内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无中文标志、走私等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代号、仿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商品。

    此外,市场应当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或涉嫌有毒、有害、过期、假冒侵权、伪劣商品等问题时,市场主办者应当及时采取市场临时禁售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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