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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集资建房纳入经适房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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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济宁市政府公布了《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即: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和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有关人士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具有重大意义。 供应对象: 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面积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其中,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根据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办法》所称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居民。 购买程序: 申购须向社会公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以增加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申请人向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年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承租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 上市限时: 权属登记满8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销售或者换购。其中,上市销售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销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销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限其退出租金核减的公房。 集资建房: 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经济适用住房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应在住房解困协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所建房屋有剩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房屋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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