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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准出门槛” 保证经济适用房不“变味”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刘畅 2007-08-31 08:45:40 

  近日,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重要内容是落实8月中旬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经济适用房,更是严格规范“准出门槛”,通过“政府回购”为主的形式,一定程度限制经济适用房的流通以及投资价值,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成为中低收入者的“解困房”,而非炒房者的又一个投资对象。
 
  从1994年起开始,国内一些重点城市试点经济适用房项目,十多年来为众多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千万套价格低廉的住房,同时,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补贴。然而,在一些试点地区,经济适用房却变了味:某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成了“对象失控、面积失控、价格失控”的怪胎。这也使得原本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成了超标准的“富人区”甚至炒房者的乐园。

  之所以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怪现象,主要原因是经济适用房在“准出”程序上留有余地,使得非市场化“低价”买来的经济适用房,却可以较为方便地以市场化的“高价”卖出。

  值得称道的是,新政策规定以后经济适用房如果转让,受让主体优先是政府,而政府的回购价格也是按照原房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制订的(并非市场价格)。这样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和流通后,好处至少有二:第一,首先使得经济适用房投资属性大大减弱,让炒房者、投资客以及不符合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富人”们死了心,因此也没必要“乔装打扮”、“削尖脑袋”硬往经济适用房的适用者队伍里挤;第二,经济适用房优先卖给政府,可以确保这类住房的供应总量,使得经济适用房的“蓄水池”逐渐形成一定规模,以确保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长期有效执行。

  当然,应该看到,要使经济适用房真正落实到住房困难家庭身上,还有一系列政策细节需要进一步规范。譬如,新政策明确了“政府优先回购”,但并没有完全说清楚是否还给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自由交易留下一丝空间。如果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自由交易尚有可能,则理应通过提高税率或其他手段确保“闸门”关紧,不让别有用心之人拥有投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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